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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史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42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李成飞。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负担120元。审判员 李 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