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史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42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李成飞。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负担120元。审判员 李 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