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玉商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颜佩佩与蔡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佩佩,蔡金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2436号原告:颜佩佩。被告:蔡金水。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佩佩与被告蔡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处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颜佩佩负担(此款已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郑风雨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人民陪审员  赵顺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