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得臣与被申请执行人李长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得臣,李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孙得臣,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申请执行人李长友,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孙得臣与被申请执行人李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李长友于2014年1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孙得臣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孙得臣。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玉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