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仲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高晓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莉,西安市临潼区汉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028-1号申请执行人高晓莉。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汉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郝邢村。法定代表人郝九洲,该公司总经理。高晓莉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汉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经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有较多此类执行案件,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晓莉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汉兴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指定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件的执行依据为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5)第255号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达西审判员 张建社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冰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