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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保字第00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鑫鑫煤炭有限公司、颜意中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鑫鑫煤炭有限公司,颜意中,颜上游,颜晶晶,马腾飞,颜双莉,胡伟,颜丽,李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0764-1号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西塔21楼。法定代表人邹志新,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鑫鑫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法定代表人颜意中,董事长。被申请人颜意中。被申请人颜上游。被申请人颜晶晶。被申请人马腾飞。被申请人颜双莉。被申请人胡伟。被申请人颜丽。被申请人李林。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鑫鑫煤炭有限公司、颜意中、颜上游、颜晶晶、马腾飞、颜双莉、胡伟、颜丽、李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鑫煤炭有限公司、颜意中、颜上游、颜晶晶、马腾飞、颜双莉、胡伟、颜丽、李林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在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存款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实现,同时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财产保全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无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情况,故有必要将申请人提供的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存款28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启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