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旌民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莫方德与德阳劳动防护用品实业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方德,德阳劳动防护用品实业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3340号原告莫方德。被告德阳劳动防护用品实业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20510479-4。法定代表人孙权发。委托代理人谭军,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方德与被告德阳劳动防护用品实业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方德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方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方德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莫方德全部负担。审 判 长 李 松代理审判员 熊 良人民陪审员 陈太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