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戴观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379号罪犯戴观生,出生于江西省婺源县,现押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4日作出了(2008)东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观生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戴观生减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戴观生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戴观生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戴观生在本次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观生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0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吴 炜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