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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廖满发与邓顶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满发,邓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廖满发,男,,汉族,住大埔县湖寮镇。被执行人邓顶云,男,汉族,住大埔县,现外出地址不明。申请执行人廖满发与被执行人邓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埔法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到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埔县支行、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及大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埔县房产管理局、大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邓顶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顶云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梅埔法执字第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坤伟审判员  房茂林审判员  饶始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华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