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执字第0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泽俊与被执行人焦敏智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俊,焦敏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执字第00152-1号申请执行人:陈泽俊。被执行人:焦敏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民二终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建筑模板货款1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相关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焦敏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州路支行的银行存款21000元至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户名: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霍邱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2-2400******)。执行员 许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