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姜慧、张作波与王靖崇、方晓芬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靖崇,姜慧,张作波,方晓芬,项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靖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作波。原审被告:方晓芬。原审第三人:项建。上诉人王靖崇为与被上诉人姜慧、张作波,原审被告方晓芬,原审第三人项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王靖崇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靖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方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