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泉州市雅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雅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509号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施能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静波,女,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宁德市。委托代理人吴莉婷,女,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泉州市雅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吴淑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雅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国旭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人民陪审员  王英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龙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