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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行与人章卫星、姚琼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行,章卫星,姚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0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行,地址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法定代表人郑海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章卫星,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被执行人姚琼芳,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行与被执行人章卫星、姚琼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公证处(2014)皖休公证字第1958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章卫星、姚琼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卫星、姚琼芳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161177.34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