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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宋修志与靖宇县宏达镍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修志,靖宇县宏达镍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宋修志,男,汉族,司机,住靖宇县。被告:靖宇县宏达镍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修志诉被告靖宇县宏达镍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新组织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修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