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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利辛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利辛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河南安行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利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利辛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青年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刚,副所长(主持工作)。被执行人:河南安行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清真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宋红恩。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利辛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利辛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皖亳利运罚(2014)00037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安行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安徽省利辛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皖亳利运罚(2014)00037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利辛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利辛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皖亳利运罚(2014)00037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超审判员  周文利审判员  李 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凤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