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67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秉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