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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67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秉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