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一初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礼英与叶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435-1号原告王礼英。被告叶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英诉被告叶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礼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叶志刚名下价值人民币7300000元的财产,并自愿提供担保以下担保:1、原告王礼英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6号南宁华润中心幸福里2号楼3401号房;2、原告王礼英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86号梦之岛花园24号楼2单元C03号房;3、原告王礼英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1号柬埔寨园区3号楼B-28号房。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礼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王礼英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6号南宁华润中心幸福里2号楼3401号房。2、查封原告王礼英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86号梦之岛花园24号楼2单元C03号房。3、查封原告王礼英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1号柬埔寨园区3号楼B-28号房。4、查封被告叶志刚名下价值人民币73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会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雁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