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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宏曼申请执行程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曼,程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206号申请执行人张宏曼,女,汉族,1980年2月19日出生,东胜区人,伊泰集团员工。被执行人程晓光,女,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东胜区人,伊泰集团员工。申请执行人张宏曼与被执行人程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8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东民初字第823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蔺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