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宏曼申请执行程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曼,程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206号申请执行人张宏曼,女,汉族,1980年2月19日出生,东胜区人,伊泰集团员工。被执行人程晓光,女,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东胜区人,伊泰集团员工。申请执行人张宏曼与被执行人程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8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东民初字第823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蔺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