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黄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