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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黄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