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中民终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维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盱商民初字第070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经原审法院发出催交通知,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本院认为,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依法应交纳上诉费,但上诉人未交纳,且经催交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故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