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冬梅与石家庄市旭霆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梅,石家庄市旭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杨冬梅。委托代理人王凌波,元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旭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剑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冬梅诉被告石家庄市旭霆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杨冬梅负担。审判员 崔彩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