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吴长江与邵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江,邵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吴长江,男,1948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被执行人邵瑞,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长江与被执行人邵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阿城区,现本案已委托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在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