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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小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荣与被告杨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广荣,杨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00001号原告李广荣。被告杨秋林原告李广荣与被告杨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明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照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