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伍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案××前为××图娱乐××所的总经理。无前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4]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某是化州市飞图娱乐会所的总经理,负责飞图娱乐会所的全面工作。飞图娱乐会所的营业时间是晚上7点至次日凌晨2点,客人延长消费时间需要经伍某同意。2014年7月18日凌晨,飞图娱乐会所v302房、v888房的客人经过伍某同意后,由调音师王某金在v302房、v888房安装了低音炮(客人可能在低音炮的作用下吸食毒品),客人梁某、黄某、张某甲等人在v302房、v888房吸食毒品。当天凌晨1时许,伍某到v302房、v888房巡房时,发现房间内的客人正在吸食毒品。伍某为了不影响飞图娱乐会所的生意,没有制止客人吸食毒品,继续开放低音炮,延长v302房、v888房的消费时间,容留客人吸食毒品。当天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飞图娱乐会所v302房、v888房抓获吸毒人员梁某、黄某、张某甲、谢某、何某、劳某甲、陈某、陈某森、卢某、肖某、陈某星、徐某、张某乙、王某、陈某华、王某英等人。随后,公安民警对吸毒人员梁某、黄某、张某甲、谢某等人的尿液进行检测,梁某等人的尿液均呈阳性,有的含有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扣押物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嫌疑人违法犯罪查询登记表、证人林某甲、陈某途、陈某威、梁某、黄某、张某甲、谢某、何某、劳某甲、陈某、陈某森、卢某、肖某、陈某星、徐某、张某乙、王某、陈某华、王某英、陈某周、林某乙、曾某、劳某乙、庞某、陈某聪、韩某、吴某、陈某慧、王某金的证言;被告人伍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又是初犯,并通过其家属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均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小燕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