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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非诉执审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邓钊、李春霞 撤诉与沅陵县计生局计生行政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邓钊,李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沅非诉执审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全生伟,局长。被执行人邓钊,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春霞,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邓钊、李春霞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2)第1070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2)第1070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钟群峰审 判 员  张干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 武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