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经执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镇江伍牧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伍牧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经执字第01219号申请执行镇江灵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小港村。法定代表人孔宏斌,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镇江伍牧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法定代表人章冬财,该××总经理。镇江灵达化工有限公司与镇江伍牧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镇经商初字第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镇江伍牧鞋业有限公司应给付镇江灵达化工有限公司25231.62元。因镇江伍牧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镇江灵达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镇江伍牧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镇经商初字第0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仁福审 判 员 万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 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兆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