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光宏与上海吉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宏,上海吉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80号原告赵光宏,男,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黄阿妮,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鼎元,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吉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宏诉被告上海吉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沈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轩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