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首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岳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49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付成,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生。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忠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亚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