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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首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岳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49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付成,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生。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忠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亚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