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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州城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城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7号原告福州城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杨金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树平、杨辉,该公司职员。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城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州城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9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同数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杨金发所有的路虎揽胜运动越野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9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杨金发所有的路虎揽胜运动越野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黄 文代理审判员  吴清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灵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