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民初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袁涛与王保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416-1号原告:袁涛,城镇居民。被告:王保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涛诉被告王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涛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保玉的银行存款5000元。为此,原告提供案外人高启书所有的鲁R×××××号“时代”牌小型普通货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保玉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