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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邓大侠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大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168号罪犯邓大侠,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毕业,住安徽省涡阳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2)杭下刑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大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二年十一个月。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大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大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邓大侠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大侠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2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