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马长勇与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勇,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马长勇,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贺代奇,简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明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祥林,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严应兵,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勇诉被告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勇于2015年1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王祥林已经一次性当庭向原告赔偿了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提出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根据原、被告双方向本院提出的调解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在原、被告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已经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开庭审理前的调解,双方已经一次性地、合理地、全面地就最终解决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下午在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内操作冲床时,其右手受到伤害所产生的民事赔偿纠纷达成了赔偿协议,且王祥林已经当庭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30000元赔偿款以及诉讼费10元,合计30010元支付给了原告。经过本院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已经明确知道其领取了王祥林支付的该30000元赔偿款后,原、被告双方因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下午在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厂房内操作冲床时,其右手受到伤害所产生的民事赔偿纠纷所产生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原、被告双方今后均不得因为此次伤害事故再次另行主张民事权利。综上,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长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马长勇负担。审判员 戴卫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