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商诉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程乃久、张孝芹、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商诉保字第49号申请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928弄30号。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董事长。被申请人程乃久,男,汉族,1972年4月22日生。被申请人张孝芹、女,汉族,1969年6月25日生。被申请人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沿江镇泰冯路146号。法定代表人王苏湘,总经理。申请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程乃久、张孝芹、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16759.7元。申请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乃久、张孝芹、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16759.7元。申请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子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窦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