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82号原告蒋某某,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黄凤荣,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某某,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以其同意与被告庄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蕃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梅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