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美容美发设计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美容美发设计屋,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007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美容美发设计屋。第三人罗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6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某某美容美发设计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某兰美容美发设计屋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某美容美发设计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罗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罗某某为被执行人。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某某美容美发设计屋、罗某某的存款、收入38331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