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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商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光普与程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杨商初字第00009号原告杨光普,居民。委托代理人林凤颖,灌云县图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海斌,居民,工作单位灌云县图河乡国土管理所。原告杨光普与被告程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德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光普及委托代理人林凤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海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光普诉称,2014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23600元,对此,被告程海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于2014年12月15日归还,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3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程海斌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同于灌云县图河乡国土所工作,系同事关系。2014年6月15日,被告程海斌向原告杨光普借现金23600元,对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借杨光普现金贰万叁仟陆佰元整(¥23600.),归还日期2014年12月15日,程海斌,2014.6.15,××,137××××2278”,程海斌在借条上签名并按了手印。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条、身份证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杨光普与被告程海斌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程海斌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程海斌偿还借款236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程海斌未及时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海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光普支付借款本金236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借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程海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程海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程海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杨光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文明履行账户账户名称:灌云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法院执行局账号:50×××89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