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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2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运利与刘保恩、黄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利,刘保恩,黄秀清,田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23-1号之一原告张运利,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刘保恩,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莘县公安局干部,住莘县。被告黄秀清,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伟龙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住莘县。被告田晓杰,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莘县建设银行职工,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利与被告刘保恩、黄秀清、田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债权等)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债权等予以查封或冻结(具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善林审判员  葛士俊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