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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周坪与蒲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坪,蒲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周坪。被执行人蒲世平。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宜宾执字第12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蒲世平所有的车牌为川XX、川X**号轿车两辆。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蒲世平所有的车牌为川XX、川X**号轿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