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周坪与蒲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坪,蒲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周坪。被执行人蒲世平。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宜宾执字第12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蒲世平所有的车牌为川XX、川X**号轿车两辆。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蒲世平所有的车牌为川XX、川X**号轿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