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贺兴容与李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兴容,李朝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贺兴容,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朝君,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兴容与被告李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兴容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兴容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兴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75元,共计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兴容负担。审 判 长 周莉华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人民陪审员 许前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