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于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郑某某,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于某某,男,1961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原告以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