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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于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郑某某,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于某某,男,1961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原告以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