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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顾念成与耿兴合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念成,耿兴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顾念成,男,1948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耿兴合,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顾念成与被执行人耿兴合借款纠纷一案的(2012)户民初字第0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念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耿兴合给付借款172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5元,执行费1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2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 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