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27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任之侠与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王国丰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之侠,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王国丰,王学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2728-2号原告:任之侠,女,1961年月6日4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张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陈军,该院院长。被告:王国丰,男,194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学文,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国丰、王学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海凤,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之侠与被告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王国丰、王学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26日,任之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王国丰、王学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之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之侠撤回对被告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王国丰、王学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任之侠负担。审判长 常美琴审判员 张怀英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顺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