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淑仙、胡永福生命权与胡永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仙,胡永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民初字第906号原告黄淑仙。被告胡永福。委托代理人张美珍,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淑仙与被告胡永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淑仙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淑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1120元(被告胡永福预交),合计人民币1145元,由原告黄淑仙承担224元,由被告胡永福承担921元。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潘国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