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3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丽虹与被执行人刘建凤、郑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虹,刘建凤,郑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397-2号申请执行人林丽虹,女,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建凤,女,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华春,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林丽虹和被执行人刘建凤、郑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建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4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00元、诉讼法59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每月提取了被执行人刘建凤工资收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38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代理审判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