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曾大武诉成都置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大武,成都置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265号原告曾大武,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26日。特别授权委托人代理人唐毅,遂宁市安居区司法局安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置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大武诉被告成都置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大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曾大武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曾大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曾大武负担。审判员 吴义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