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胡红与武汉嘉鹏物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等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武汉嘉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胡红。被执行人武汉嘉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2号地。法定代表人古会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红与被执行人武汉嘉鹏物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等纠纷仲裁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人仲裁字(2014)第2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胜 利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龚 庆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