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与向昌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向昌成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王卫东,主任。被告向昌成,水电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向昌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闫进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