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唐光荣与司启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荣,司启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62号原告唐光荣,居民。被告司启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立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