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华民初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唐光荣与司启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荣,司启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62号原告唐光荣,居民。被告司启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立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