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309号罪犯岳明,男,生于1966年8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2003)资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时间内,该犯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1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5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4年1月9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刑期变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66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9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27年3月9日止。本院于2010年8月1日作出(2010)达中刑执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又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该犯应于2024年7月9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岳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08.4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岳明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鞋面加工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08.4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岳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3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洁审 判 员 户娆人民陪审员 熊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