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民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耿江涛与么志国、冠县卓宇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裁 定 书(2014)淄民抗字第2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耿江涛,男,汉族。原审被告么志国,男,汉族。原审被告冠县卓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法定代表人牛贵宁,董事长。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负责人周生锋,总经理。原审原告耿江涛与原审被告么志国、冠县卓宇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日作出(2010)桓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淄检民(行)监(2014)37030000071号民事抗诉书,以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平审 判 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邱宏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邹方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