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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民初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李慧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李慧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槐民初字第2897号原告李强,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李慧姝,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李强与被告李慧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被告李慧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强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4日相识,2006年10月7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27日生一女孩,取名刘炜袆。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5月份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炜袆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李慧姝辩称: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6年10月7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炜袆。现原告李强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籍证明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强与被告李慧姝于2003年相识,经自由恋爱而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照顾,共同解决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李强要求与被告李慧姝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强与被告李慧姝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姗姗 来自